纳闽管理型信托公司

纳闽管理型信托公司是依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许可的信托公司,但由完全在纳闽经营的信托公司管理。

管理型信托公司无须设立其在纳闽的实体办事处,但须委任至少一位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的信托管理人员(其可以是被委任纳闽信托公司的员工)。

申请要求

(1) 按照《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71(1))款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填妥的纳闽信托公司“开展纳闽信托公司业务的执照申请表”。
(2) 委任纳闽信托公司代表其管理信托公司业务,并提供与管理人签署的详细管理协议。
(3)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的业务计划:

(a) 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
(b) 说明客户、地理分布和行业重点的目标市场
(c) 管理团队
(d) 人力资源规划/组织结构图;和
(e) 三(3)年的财务预测(妥当编制的、以外币表示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 充分披露公司的持股情况,包括最终受益人。这包括就企业股东提交企业简介(如法律实体的名称和类型、主要业务/活动、董事会)和就个人股东提交详细背景信息(比如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全面的简历)。
(4) 确保负责管理拟在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设立的纳闽管理型信托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是《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4部分规定的合格称职人员并符合纳闽金融服务局签发的《关于合格称职人员要求的指南》。
(5) 提交申请者公司注册证或组织纲领性文件的经核证复印件。
(6) 提交来自申请者母国相关部门的信誉良好证明函或其他此类性质的文件(如适用)
(7) 依据《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而担任纳闽伊斯兰信托受托人的纳闽管理型信托公司应委任具备资格之人担任其伊斯兰教法顾问或咨询具有资格之人以获得关于经营的建议并确保符合伊斯兰教法。

经营要求

(1) 委任至少一位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的信托管理人员(其可以是被委任管理人(纳闽信托公司)的员工)。
(2) 拥有自己的信头和信纸,其办事处可以是管理纳闽管理型信托公司的纳闽信托公司的办事处。
(3) 确保其所有账簿和记录(包括其客户记录)均在纳闽保存并可供检查。
(4) 安排保管和区分其自己之资产和负债及其以受托人身份负责保管的资产和其他贵重物品。
(5) 在对其持股情况做出任何变动之前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书面同意。
(6) 如果管理型信托公司是获得许可的外国公司,则将其持股情况和董事职位方面的任何变动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7) 如果其管理型信托公司的管理人发生任何变动,则在变动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8) 确保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南》。
(9)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发布的指南、指令和报告要求。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9-12 1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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