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受保护的细胞公司

纳闽受保护的细胞公司是标准公司架构的替代解决方案。

作为纳闽国际商务金融中心所提供的创新型企业架构之一,组建受保护的细胞公司可以进一步推动保险与共同基金行业的发展,特别是能够为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并为风险组合管理提供充分的灵活性。此外,除了作为有效的资产保护工具与财富管理工具以外, 受保护的细胞公司还能用作高效的税务计划工具。

可以从设立新的纳闽公司或从现有纳闽公司转变而来成立纳闽受保护单元公司(PCC)。纳闽PCC是拥有有能力成立“单元”的法律实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纳闽PCC的单元可能包括:

(1) 持有非单元资产或一般资产的核心;和
(2) 欲分割和保护各单元资产的任何数量的单元。

产生的核心或单独单元均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每个单元均合法地独立于另一个单元,且每个单元均有在纳闽PCC“保护”下独立开展业务的充分属性。

PCC的作用

纳闽PCC有能力持有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资产或投资,以达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不同目标,同时保持每个单元的独立性。

纳闽PCC应仅:

(1) 按照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VII部分的条款开展自保保险业务;和
(2) 按照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VII部分的条款开展纳闽伊斯兰自保保险业务;或
(3) 以《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III部分定义的共同基金身份开展业务;和
(4) 以《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IV部分定义的共同基金身份开展业务

1.资本要求

(1) 如下是纳闽自保保险/回教自保保险业务的资本要求:
(a) 未因损失而减损的500,000马币资本要求通用于整间纳闽PCC。
(b) 单元须依照《纳闽受保护单元公司设立指南》中的规定每时每刻都具有偿债能力。
(c) 单元可以通过纳闽PCC发行单元股份来实现流动资金的建立。
(2) 承担共同基金/伊斯兰共同基金的纳闽PCC须有与其运营和活动相称或能满足其运营和活动要求的充足资本/流动资金。

2.企业治理与遵守纳闽法律

(1) 纳闽PCC及其单元应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或其经营地司法辖区发布的所有相关法律、政策和/或指南项下的所有法定要求,包括企业治理和市场行为作为最低要求,並需与其不时经营的性质和复杂性相称。
(2) 纳闽PCC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
(a) 负责确保每时每刻都符合监管和公司治理要求
(b) 确保单元的资金资产独立于一般资产;且
(c) 保持可分配至每个单元的单元资产和负债独立于其他单元。

3.报告要求

(1) 纳闽PCC须:
(a)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提交纳闽PCC及其单元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b) 为每个单元编制独自成套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可供纳闽金融服务局检查或审验;并
(c) 提交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统计数据和信息。
(2)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承担共同基金或伊斯兰共同基金活动的纳闽PCC而言,各个单元的投资者应获得一份各自单元的财务报表。

4.审计师

(1) 纳闽PCC应委任负责审计其财务报表的获批准审计师。

适用法律

纳闽PCC适用的纳闽法律如下:

(1)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2)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3) 1990年《纳闽公司法》
(4)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8: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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