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一般回教保险业务

纳闽一般回教保险业务

纳闽一般回教保险业务是指不是家庭回教保险业务,但包括与就因事故、火灾、洪灾和盗窃等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供相互财务援助和协助相关的回教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1)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75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2)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3)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4)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一般保险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a)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b) 委任具有执照的回教保险承销经理人。

(5) 如果纳闽一般回教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一般回教保险公司之分公司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6) 纳闽一般回教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纳闽家庭回教保险业务

纳闽家庭回教保险业务是指与家庭回教保险相关的回教保险业务。家庭回教保险是指受益人为个人及其家人的回教保险。

许可与经营要求

(1)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75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2) 申请者须是纳闽国际保险协会的会员。
(3)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4)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家庭回教保险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a)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b) 委任具有执照的回教保险承销经理人。

(5) 如果纳闽家庭回教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家庭回教保险公司之分公司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6) 纳闽家庭回教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纳闽回教再保险业务

纳闽回教再保险业务是指纳闽回教再保险公司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承担原回教保险合同项下另一回教保险公司或回教再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的保险业务。

许可与经营要求

(1) 申请者须在纳闽某银行保有至少1,00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的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
(2) 申请者须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母公司的保函或承诺函。
(3) 如果申请者欲申请在纳闽开展自保业务的执照,则其须:

(a) 在纳闽设立由在保险业务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管理团队管理的经营管理办事处;或
(b) 委任具有执照的回教保险承销经理。

(4) 如果纳闽回教再保险公司欲委任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则其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尽管如此,如设立的是纳闽回教再保险公司之分支机构则无须就其委任董事获得批准。
(5) 纳闽回教再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控制者、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均合格称职,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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