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伊斯兰债券的发售

证券是指通常称为或能够描述为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和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所定义证券的任何投资,包括:

(1) 股票、债券、基金、有限合伙中的单位或利益、有限责任合伙、单位信托、基金会、受保护单元公司或企业
(2) 任何机构(法人或非法人)、政府、当地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或其发行的短期债券、长期债券或票据
(3) 认购或购买上述(a)和(b)项下任何投资的权益或参与证明、暂时或临时证明、收据或认股权证;和
(4) 《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中定义的证券。

就伊斯兰证券而言,除了上述(a)、(b)和(c)项,所发行的证券(包括伊斯兰债券)应明确说明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

债券包括表明一家公司因借钱而产生债务的债权股证、债券、票据或任何其他证明,无论是否构成《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2条中定义的对公司资产的押记。

伊斯兰债券包括表明一家公司、机构(法人或非法人)、政府、当地政府或公共部门依据任何形式的融资、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负有付款义务的任何证明、文书、票据或任何其他证据,无论是否构成《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2条中定义的对公司、机构(法人或非法人)、政府、当地政府或公共部门资产的押记。

合格的发行人

通过依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设立或注册纳闽公司或外国纳闽公司,任何人均可发售或邀请认购纳闽或来自纳闽的证券

批准要求

(1) 发售以供认购或购买、或发出邀请以认购或购买纳闽或来自纳闽的证券的任何人均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依据《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8(1)款和《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1第3(1)款做出的批准,除非依据《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8(5)款和《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13(5)款,证券的发售或邀请可以免除纳闽金融服务局的批准要求。
(2) 关于伊斯兰证券,在发售以供认购或购买、或发售以供认购或购买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的伊斯兰债券之前,除了纳闽金融服务局的批准要求之外,还须获得伊斯兰教法顾问的认可,

无需获得批准

1.如下证券发售或邀请不需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批准:

(1) 关于证券的发售或邀请,如果:
(2) 发售或邀请是发给提出发售或邀请的人或其委任的代理直接沟通的可识别类别的人,且获发发售或邀请的人不超过五十(50)人;或

2.只有获发发售或邀请的该类成员方可接受发售或邀请,他们拥有足够的信息,能够合理评估发售或邀请;获发发售或邀请的人不超过五十(50)人。

3.关于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发售或邀请,如果:

(1) 每位初始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的首笔投资不低于250,000马币或任何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且其拥有足够
(2) 每位初始债券或伊斯兰债券持有人的首笔投资不低于250,000马币或任何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获发发售或邀请的人不超过五十(50)人,且其拥有足够的信息能够合理评估发售或邀请。

4.满足《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III部分或《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IV部分的共同基金或伊斯兰共同基金要求的共同基金或伊斯兰共同基金中证券的发售或邀请。
5.根据适用相关法律做出的收购要约而做出的证券发售或邀请。
6.证券或属于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规定的种类或类别的证券的发售或邀请。

合格的投资者

(1) 任何人均可认购在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发行或来自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的证券。
(2) 马来西亚居民可按照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案》和在国内适用的任何其他规则和规章或从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获得的必要批准认购已发行的证券。

合格的代理

(1) 发行、发售或邀请应通过纳闽信托公司或纳闽银行许可之人代理进行。
(2) 只有纳闽银行被许可人可向马来西亚居民做出认购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发行、发售或邀请。

适用法律

(1)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2)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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